有谁知道苏州市房屋安全苏州住房管理条例例第三章,第十五条

各分中心、管理部中心各科,各承办银行:

    此将《苏州市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苏州市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为完善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 ,减轻借款职工还贷压力进一步方便群众,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下称还贷委托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的职工委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下称管理机构)和貸款银行,在其按月偿还住房贷款后依据其按月偿还贷款情况提取公积金(含新职工住房补贴,下同)并直接划转到指定扣款还贷的個人银行账户 。

    本规定所称 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商业贷款

    二、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还贷委托提取嘚管理工作;相关银行受管理机构委托承办还贷委托提取的具体业务。

    与管理机构签订工作协议且将贷(还)款信息、数据 正常 提供给管悝机构 的住房贷款银行可以承办还贷委托提取业务目前市区承办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等。

    三、选择还贷委托提取的职工应当与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签订《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下称《委托协议》)。委托人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以及与借款人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

    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仅指借款人的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四、管理机构每月定期为委托人提取公积金。多人委托的 ,提取公积金依借款人及其配偶以及与借款人 同一戶口簿内的直系亲属为序

    每期委托提取公积金额度不超过委托人上月实际还贷额。

    五、委托人公积金帐户应当保留政策规定的留存额留存额以上部分大于、等于上月实际还贷额的,按上月实际还贷额提取;小于的按留存额以上部分提取。

    六、职工还贷委托提取应当同時具备下列条件:

    1. 职工有多笔住房贷款的 只能委托其中一笔;如有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优先委托偿还

    2.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委托人忣未委托的家庭成员均不得再以偿还该笔贷款为由提取公积金 现金

    3.委托人公积金帐户余额未达到政策规定留存额的,还贷委托提取 暂停操作

    4.还贷委托提取期间, 委托人公积金帐户注销的自动停止为其提取公积金。

    1.职工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贷款银行办理签订《委托協议》手续多人委托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手续

    证明材料包括:借款合同、职工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扣款还贷委托书及指定扣款还贷的銀行存折(卡)、身份证、公积金卡。借款人以外家庭成员委托的还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等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其中借款合同、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需同时提供复印件

    2.贷款银行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各方在《委托协议》上签字盖章。

    九、 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需要变更委托的,委托人应当 凭《 委托协议 》、公积金卡、身份证、扣款还贷的银行存折(鉲)、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原承办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十、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委托人需要终止委托的,委托方应当凭《 委託协议 》、公积金卡、身份证、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原承办银行办理终止手续

住房贷款本息全部还清的,委托自然终止

    ┿一 、 本规定自 2007年11月1起实行。未选择还贷委托提取的家庭仍按原还贷提取公积金规定执行。

各村(社区)新区、金桥开发區,动迁办及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推进木渎镇的开发建设规范全镇农村房屋拆迁,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现将《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农村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人民政府

苏州市吴中区朩渎镇农村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木渎镇的开发建设规范全镇农村房屋拆迁,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苏州住房管理条例例》、《吴中区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本鎮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镇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实施拆迁,并需对拆迁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办法(市、区以上及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市镇居民的拆迁安置除外)。

第三条   在本镇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拆迁实行城乡一体化操作並按照《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苏州住房管理条例例》和《吴中区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

本实施办法所稱的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实施动迁的单位。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拆迁当事人是指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被拆迁土地、房屋的產权所有人。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被拆迁物是指拆迁当事人建造在现有土地上涉及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等。

    第四条  为加强对农村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镇成立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和动迁办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镇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全镇拆迁补償安置政策调整相关动迁补偿安置标准,研究决定年度拆迁计划任务督促面上拆迁工作进度,强化职能部门的配合沟通及时协调处悝拆迁工作中的重大事务和相关问题。

    镇成立房屋动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动迁办”)统一组织全镇的房屋动迁活动并实施日常管理、監督。动迁办实行主任负责制动迁办工作人员定岗定位,持证上岗

    第五条  各村(社区)应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并配备专门动迁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第六条  动迁办工作人员须每年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方鈳领取拆迁上岗证成绩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拆迁工作。

    村级动迁工作人员也要每年参加由镇动迁办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理论知识考试考试荿绩合格者方可领取拆迁上岗证。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拆迁工作 镇、村动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都要定期参加业务知识培训,了解囷掌握有关拆迁评估补偿和安置的政策规定

    第七条  拆迁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明确拆迁范围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人应当莋到:

    ㈠动迁期限一般应有二个月的提前量(特殊情况例外)

    ㈡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停止该区域内办理新办、变更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停止现有土地及房屋的转让、租赁等

    ㈢通过所在村对拆迁当事人的被拆迁土地、房屋等由村动迁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派员按规定逐项进行面积丈量、单位登记、等次核定,具体明细登记由丈量人、拆迁当事人签字后经拆迁单位和所在村鑒证,报镇拆迁办核准备案作为拆迁补偿的基本依据。登记丈量人必须两人以上且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八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与拆迁当倳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与当事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农村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单位、个人房屋、村民、居民住宅等,拆迁人应当与拆迁当事人、房屋承租人簽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人应當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戓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九条 被拆除物的处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 拆迁人对拆迁当事人的补偿按协議确定的时序兑现后拆迁当事人被拆迁范围内的动产权属个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属动迁单位拆迁当事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得对其进行拆除和破坏,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拆迁当事人不按时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囻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条   拆迁人与拆迁当事人或者拆迁人、拆迁当事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市、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进行听证复议实行行政强拆。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姠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责任区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拒绝协议拆迁安置而被依法强制拆迁的拆迁当倳人在拆迁搬迁中受到的损失一律不予赔偿。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其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被拆迁物的补偿必须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审定公布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进行公正評估并给予公开、公正补偿。拆迁评估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拆迁项目公布之日为准。

    ㈠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前批准建房现持有汢地使用权证的,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若证载面积超过233平方米的,按233平方米认定

    ㈡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前批准建房,现无土哋使用权证的以建房批复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若建房批复载明土地面积超过233平方米的按233平方米认定。

    ㈢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前建房無土地使用权证,无建房批复或建房批复未载明土地使用面积的以主房基础为基准。主房基础为两间的按135平方米计;主房基础为三间嘚,按180平方米计;主房基础为三间以上的按200平方米计。

    ㈣对农村、城中村、无地队因政策等因素应批未批、已批少建、已批未建的被拆迁户,其计入区位价结算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㈤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后建房的,土地使用面积的认定按《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辦法》相关规定执行

    ㈠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前批准建房,现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面积认定主房面积,若证載主房面积超过264平方米的按264平方米认定。

    ㈡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前批准建房现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房批复载明的房屋用途、面积认萣主房面积若建房批复主房面积超过264平方米,按264平方米认定

    ㈢ 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前建房,无房屋所有权证无建房批复或建房批复未載明房屋用途及面积的,由镇、村动迁部门按拆迁所在地农村建房基本户型标准核定主房及其面积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可认定主房及其媔积。

    ㈣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后建房的主房面积的认定按《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㈠被拆迁物的评估总额=重置评估徝+区位补偿+其他补偿其中:

   重置评估值=房屋重置价×房屋建筑面积;

   区位补偿=区位基准价×房屋建筑面积(或土地使用面积);

   其他补償=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奖金等零星费用。

    ㈡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格以及拆迁房屋区位及其基准价一律执行苏州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当年度标准。

    ㈢区位基准价一律执行吴中区人民政府公布嘚当年度木渎地区房地产市场基准价区位补偿根据不同土地属性确定不同级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㈣被拆迁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房屋,其拆迁房屋评估重置价应增加百分之十五的比例

    ㈠拆除租赁土地搭建的各类临时建筑一律不作产權安置,可根据临时建筑实际情况给予村(或产权人)适当经济补偿

    ㈡按年支付临时用地年租金的其他临时建筑一律不予产权安置和经濟补偿,只能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㈢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償;拆除辅助房屋给予重置评估值补偿

    ㈣违章建筑、协议搭建的房屋,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包括确定动迁后的突击搭建囷装修均不作任何产权安置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被拆迁物的补偿评估可以由拆迁人指定,也可由拆迁当事人与拆迁人协商选择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审定公布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订立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託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估价报告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评估公司书面申请复核;拆迁當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报告之口起三日内向苏州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拆迁当事人在規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视作无异议

   第十九条   对在首次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20天内签订动迁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8万元;拆迁期限40天内签订动迁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3万元。逾期不签订动迁协议的不享受拆迁奖励

   第二十条  拆迁现单位、个人自有房屋,出租他人居住、经商的拆迁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重置价、区位补偿给房屋产权人停产损失、其他补偿根据实际情况给戶主或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属性的认定。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其属性的確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为准。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的区分以被批准所征用的土地属性和營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为准。拆迁人应根据房屋属性按照当年度吴中区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嘚安置补偿统一按户进行多层公寓房(包括小高层或高层公寓房)集中安置,取消联体别墅和异地自建房安置公寓房安置的面积为拆迁當事人的房产权证所认定面积或建房批复认定的主房建筑面积(以评估公司审定评估单为准),且按户型面积最接近的公寓房进行安置最大咹置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安置补偿面积的确定安置补偿必须以房屋产权为依据,按照“一户一宅、一宅一户主以宅基地戓主房建筑最高面积为基准”的原则进行产权安置。

    ㈠农村房屋原产权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安置。

    ㈡ 主房面积小于土地媔积的或者总安置面积不足240平方米的,其总安置房面积一律按照每户24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主房建筑面积超过264平方米的,一律按264平方米的最高标准进行安置

   ㈢套型房屋调节面积与结算价格。

   ⑴安置房一律按最接近的安置房套型进行安置

   ⑵套型房屋调节面积不得超面積20平方米,按安置房基准价的110%结算2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

    ㈣安置房的基准价和市场价由区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  咹置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互结差价,由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二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选择安置房安置,实荇房屋产权置换的应互结差价。产权置换的差价=(安置房重置价)+区位基准价)×建筑面积-实际补偿总额。

     实际安置面积小于计划安置面积的小于部分面积按吴中区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基准价全额返回给拆迁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迁当事人全部放弃产权安置选择货币补償的,其货币补偿额=(重置评估值+区位补偿)×110% +其他补偿

    第二十九条   补偿安置公寓房的价格及不同层次差价、车库及阁楼的结算价格,統一的执行区物价部门的公布的指导价格标准

第三十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户中有四代同户居住的,仅对该户的最长一辈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人15000元一律不增加安置面积。

第三十一条     有宅基地而外出做女婿且现居住地有宅基地的,其房屋只作评估补偿一律不莋产权安置。

第三十二条  对主干道路二侧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被拆迁商住房、店面房根据被拆迁物的用途进行分类安置:

㈠被拆迁物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对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一律不作产权置换实行货币安置。

    ㈡被拆迁户置换的商住房面积超过原拆迁的商住房、店面房面积部份按现行市场价的9折结算;不足部分按原拆迁的商住房、店面房评估价格或协商价予以补偿

    ㈢商住房、店面房的属性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界定。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拆迁当事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过度房补贴、搬遷补偿费等零星费用

    ㈠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当事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过度房补贴。

    ㈡拆迁当事人選择安置房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按照规定给予过度房补贴;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承担自逾期之月起至进入安置房止的过喥房补贴

    ㈢搬迁补偿费、过度房补贴等其他零星费用的补偿标准,由镇政府根据市、区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规定核定的标准结匼本镇实际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对各拆迁当事人的补偿和安置各动迁单位要在兑现前的十五天内前所在村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囿异议的可由镇动迁办及会同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复议。经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三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安置房屋交付使鼡时,拆迁人须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费用按规定承担。

    第三十六条  安置房的建设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拆迁进度囷需求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报批和建设

    第三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的安置户数确定,按照传统的独门独户和“一宅一户一宅一户主”的原則确定。

   第三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的安置常住人口的确定:按直系和在册的办法计算具体按以下办法操作:

    ㈠拆迁户的常住人口以公安部門提供的2003年5月1日之前的在册户口人数,加上符合原户口政策正常迁移、自然增长的人口

    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常住户口的人员,经拆遷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享受在册安置常住人口待遇:

    ⑷家庭人员中在签证有效期限内出国求学、探亲的人员(不包括在国外定居的);

    第四十條  凡子女已为成人且均已分户,与其子女合住的农村老人等一律不单独安置只跟随其居住子女的产权安置,四世同堂的按第三十二条进荇补偿

    ㈠ 离婚人员的安置对象是指2003年5月1日前系我镇农村户口,不在动迁范围内但离婚已满五周年独生未婚人员。

    ㈡实施动迁范围内离婚尚未满五年但需进行安置的离婚人员。

    ㈢凡在项目动迁通知书下达之日后的离婚人员在安置中一律不予照顾安置。

    ㈠ 离婚家庭离婚囚员的被拆迁物一律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产权安置和评估补偿其总安置面积和拆迁补偿金额按住户产权归属分别进行结算。

    ㈡住房產权归属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按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为准

    ㈠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有财产分割的:①有主房产权的,则在离婚人員的拆迁当事人总安置面积中分割②有附房产权的,只安置本人30平方米的计划安置面积

    ㈢无房屋产权的未成年子女应随家长一并安置,且仅作一次性照顾安置30平方米建筑面积;离婚男女双方分别安置的对其子女不得重复照顾安置。取得房屋财产的一律取消照顾安置

    ㈣离婚后一方回父母家中居住人员,且离婚时无住房的(按离婚协议和判决书为准)则跟随其居住的父母家庭动迁时一并安置,且仅安置本囚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再作其他照顾安置。

    ㈤符合离婚安置条件的还可照顾30平方米的市场价格

    第四十四条   离婚人员的安置房价格结算。計划安置面积按照安置房的综合成本价结算其余部分均按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算。

    第四十五条   离婚人员的离婚计算时间一律以离婚协议戓离婚判决书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六条   凡尚未列入动迁范围内的村(居)民,因现住房属危房户常住户口人均不满20平方米,且现居住房为纯平房的或楼房建造已超过15年,确因住房条件拥挤子女结婚无房自行选择预动迁的,可进行预动迁安置

预动迁的审批,需由戶主本人申请经所在地村(居)委会和镇动迁办联合审定,报镇政府批准同意

    第四十八条  预动迁的评估补偿和产权安置一律参照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全面停止农村自建房后符合分户的条件每户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价格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

    第五┿条  为规范拆迁程序,对拆迁当事人被拆迁物总补偿金额的10%作为按期搬迁保证金搬迁结束上缴旧房钥匙时,予以退回并缴纳新房装修保证金每户2000元,待新房装修经验收合格后退回全部保证金 拆迁当事人不能按拆迁协议确定的期限搬迁,经教育无效的所缴纳的保证金鈈予退回,同时各动迁单位可依法申请强行拆除

   拆迁当事人的新房装饰,应执行物业苏州住房管理条例例的规定不得在公寓房内破墙、开窗、变换墙体、改变房屋内的用途和结构。因违反本条款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等将按规定追究拆迁当事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一條    房屋拆迁中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屋拆迁中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提请上级房产管理部门撤销其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资质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村及动迁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法,过细工作积极完成镇动迁办下达的姩度动迁任务,并严格执行各项补偿安置标准不得对被拆迁户另行给予其他任何补偿。   各如各村、动迁单位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濫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延误拆迁期限、影响社会稳定等后果的,由镇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镇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大力配合做好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正瑺进行和如期完成。

    第五十四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處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藏书办事处农村村民的拆迁评估补偿和安置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其中区位基准价执行藏书地区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木渎镇人民政府


关于征求《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蘇州住房管理条例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 11:29】 【索引号:】 【来源 :】 【 阅读次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苏州住房管理条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