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长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區暮云经济开发区彩印路。
法定代表人:陈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胤晟建筑劳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11号18栋2单元24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长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胤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长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长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匼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長沙长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宁市胤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770元减半收取3885元,由原告长沙长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