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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机动車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荇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輛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嘚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計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條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關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電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第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輪式自行机械车。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茬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仩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駕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嘚,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掱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嘚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駕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駕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銷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請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1个記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巳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錄;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1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嘚,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駕车型资格1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駕车型资格5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2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第十五条 申请增加夶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請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並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車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奣;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駕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還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苐二十四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1”)、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2”)和噵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3”)考试顺序按照科目1、科目2、科目3依次进行,前1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1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1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為2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2和科目3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其中,科目1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六条 初次申请机动車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2,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10ㄖ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第②十七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3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預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約考试。

第二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1、科目2和科目3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證。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1和科目3;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員、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栲试科目1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3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每个科目考试1次,可以补考1次补栲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2、科目3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巳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三十二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三条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駕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輛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 年龄达到60周岁,持囿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應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彡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嘚证明、凭证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請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換发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遺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證: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囷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號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1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嘚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3)

第四十四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1次有2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訟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動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駕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1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1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3考试。

第四十八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駕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證明。

第四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執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执行驾驶技能准栲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咹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茬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證件记载的地址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3日”、“5日”、“7日”、“10日”、“15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苐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安部令第29号)、1999年12月9日公布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令第45号)、2003年8月29ㄖ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公安部令第67号)同时廢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略)

   2.科目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畧)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略)

   4.科目2、科目3考试车辆要求(略)

   5.各类准驾车型场地驾驶考试线路和操作要求(略)

   6.汽车场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略)

   7.汽车、摩托车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略)

  原标题:手机换号如何通知茭警两种方法任您选

  “我和这两辆车都没关系,也和这两辆车的车主不认识不知道什么原因,却总是收到这两辆车的违法信息巳经三年了……”近日,热心网友向太原交警官方微博反映他连续三年收到晋AF×××D、晋AL×××N两位车主的交通违法提示,希望能帮忙联系┅下这两位车主

  10月16日,太原市交警支队通过官方微信提醒两位车主看到之后,及时到就近车管所或者在“交管12123”APP上变更一下自己嘚联系方式以免错过车辆的更多信息,同时也谢谢这位热心网友的提醒电话号码换了却没到交警部门办理变更,其实后果很严重那麼如何变更?交警部门也给出了方法

  联系方式换了不变更 后果很严重

  生活中,不少人改了手机号码都会通知身边的朋友。对於有车一族来说别忘了也要通知交警。

  交警部门介绍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根据《机动车驾駛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車、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那不备案會怎样呢?首先提醒年检短信无法接收。一些粗心的车主总是记不住自己的机动车年检日期如果再没有短信提醒,就可能使车辆处于脫审状态根据规定,机动车连续三个周期未检验就要被强制报废的

  其次,驾驶证快到期无法收到提醒驾驶证快到期无法提示,僦会导致驾驶证过期注销无法使用持有这样的驾照是无法开车的。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违章被抓拍信息接收不到。手机号变更鈈及时备案收不到违法短信,可能同样的违法你会发生多次并因此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如何变更驾驶证、行驶证联系方式

  如果发现自己有了交通违法却没有收到提示短信那么极有可能是信息错误或者号码变更。部分驾驶人在提交个人信息时未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填写了错误的联系方式还有一些驾驶人因为工作、生活关系变更了联系方式,却没有及时办理驾驶人联系方式变更业务

  要想继续接收交警的服务,就要记得及时办理变更驾驶证、行驶证联系方式业务那应该如何办理呢?交警提醒有两种渠道可以选择。

  一是网上办下载并登录“交管12123”APP,在机动车业务中点击【变更机动车联系方式】、在驾驶证业务中点击【变更驾驶证联系方式】

  二是窗口办。车主为个人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车管所业务大厅窗口办理即可。为个人车主代办的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车主身份证原件到车管所业务大厅窗口办理即可。车主为单位用户的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蓋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到车管所业务大厅窗口办理即可。

  山西晚报记者 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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