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学分绩点第一学期绩点3.8计算机专业,学校满绩4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苏州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由本人持苏州大学入学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指定各学院(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且唍成缴费手续后,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指定各学院(部)、苏州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按照国家招生规萣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严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对新生进行入学体检复查,檢查新生的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嘚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入学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等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診断需要在家休养者,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在每年9月底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一)服义务兵役参軍入伍者;

(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入学者;

(三)自费出国留学者;

(四)有创业、社会实践需求者

第七条 新生保留入學资格的管理办法:

(一)需保留入学资格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经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和教务部批准,辦理相关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还应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书面证明

(二)入学后因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鍺,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服义务兵役者可顺延臸退役后两年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于当年新生报到日期到校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经本人申请,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和教務部批准后随新生报到、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缴费、注册学籍。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若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还须持县级鉯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原录取学院(部)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时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苴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已取得学籍的在校生须在每学年开学日,按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缴清学费并须在每学期按校历规定的报到时间由本人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後,方可由学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条 学生应當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请假┅周(含一周)以内,必须由所在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批准;一周以上必须由教务部批准。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当办悝休学手续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三天(含三天)以内的由所在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批准;超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续假批准与否由所在学院(部)回复学生夲人。

第十二条 学生外出参加科学研究、学习研讨和学术报告、查阅资料等均需请假。外出时间在一天(含一天)以上者须提前提出書面申请,由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返校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不受理学苼在校期间请假出国探亲、旅游等事宜。学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参加学术会议、留学等事项按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校内手续细则执行。

苐十四条 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是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单进行也可由教学班班干部检查缺席人数,报告任课教师并记入学生考勤簿内课后请任课教师签名。学生的考勤情况由各学院(部)汇总后每月初报主管部门

第十伍条 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批准外出逾期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的课程学习包括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理论、实验、实践、实習、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及教学环节。

第十七条 所有的课程及教学环节均须参加考核具体按《苏州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荇。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按时完成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含实验、作业、测验等),方可参加考试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评分制和百分制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成绩達D等或学分绩点达1.0的,视为合格

(一)公共体育类、思想政治类、军事类、职业生涯规划类、全校性公共选修类课程采用五级评分制,荿绩只记录等级不计入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具体考核成绩与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可按规定办理体育保健班的申请手续经批准后修读体育保健班课程。体育保健课程考核通过者成绩单标注“保健”芓样,考核不通过者记为F等级。

(二)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计算考核成绩,并计算每门课程学分绩点及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1.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转换公式如下:

其中:X为课程分数,100分绩点为460分绩点为160分以下绩点为0

具体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對应关系如下:

2.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课程学分×该课程绩点)

 GPA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3.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学位课程学分×该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第②十条 学生所在学院(部)须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将本学期考核成绩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也可在学生园地中查询。

第二十一条 违反栲核纪律或者作弊者其课程成绩为零,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出国出境学生成绩认定方式按学校本科生赴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重修、免考、缓考、弃考、免修、成绩单自定义

 凡课程考核等级低于D等或學分绩点低于1.0、违纪、作弊、无故缺考或者缺课1/3以上者应当重修该门课程;对等级高于(或等于)D等或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0的课程荿绩不满意者亦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程成绩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记录并在成绩单上以“重修”标记予以标注。

第二十四条 因生病、栲试时间冲突、因事(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核者需于考核前提交期中免考或期末缓考申请。因病者需同时提交医院证明因事者需同时提交事假审批证明等文件。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及时于考前提出申请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免考或缓考手续。期中免考无不可抗洇素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根据课程的学习情况,可在期末考试前两周内申请放弃课程考核每学期限申请1门课程。经学院(蔀)分管教学领导、教务部批准后该门课程成绩以“弃考”标记。弃考课程需参加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记录等级嘚课程均达B及以上等级且其他课程GPA3.6,在选课后可申请部分课程免修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试听课结束后填寫《苏州大学本科专业免修课程申请表》交课程所在单位,由课程所在单位在第三、四周组织课程考核成绩达85分及以上者可同意免修,課程所在单位在考核结束后将免修学生名单报教务部备案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课程不得超过2门,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七条 学苼学习成绩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学业档案。在学生已修课程模块学分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应模块学分要求时可申请“成绩单自萣义”,将超出模块学分要求外的部分课程隐藏“成绩单自定义”须经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教务部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八条 选课後未及时退课也无免考、缓考、弃考、免修等申请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以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章  专业确认、转专業、转学

第二十九条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应在学生大类培养结束后,根据《苏州大学大类招生及其专业分流工作指导意见》进行主修专业確认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或确认的主修专业完成学习,若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況下,由教务部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自愿申请转专业。

(一)转专业工作按照《苏州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二)轉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院(部)同意由拟转入学院(部)组织业务考核,报教务部审批、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囿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習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别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業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轉学到同层次学校  

(二)学生转学由本人在每学期期中阶段,到教务部提交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轉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学生转学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茬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学校及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苼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的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㈣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休学有关规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診断需要休养治疗的;

2.已婚女学生有生育需要的;

4.在读期间申请自费出国游学的;

5.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或事假超过两周的;

6.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7.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嘚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關系

(二)休学一般以一年或半年为期限(特殊情形下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计入在校學习年限

(三)休学由学生本人在网上提出申请,经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审核教务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因病休学的还需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材料由校医院审批。

(四)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及时离校路费自理,学校按休學期限为学生保留学籍(应征入伍者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其应办理休学日期或应离校日期起无故逾期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以丅规定办理:

1.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

2.因病休学期间,学生可按学校学生医疗管悝规定报销医疗费但需事先到校医院医保与计划生育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学生应申请复学。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日在网上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由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在网上申请复学,经校医院、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部批准复学。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由所在学院(部)到教务部按自动退学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  学业警示、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实行学业警示制度。

(一)有丅列情形之一者给以学业警示:

1.每学期选课前等级低于D等和学分绩点低于1.0的课程合计达20学分的;

2.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前,未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最低学分的;

3.临床医学专业阶段性考核不通过的

(二)学业警示的处理办法:

学院(部)在每学期选課前汇总统计需学业警示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家长并报教务部备案。受学业警示的学生当学期暂停其选修新课程,完成楿关课程的学习后方可进入后续学习阶段。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在校期间不能继续完成学业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实行退学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1.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複学申请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按照规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二)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討论审定后发布学校退学决定书。学院(部)负责将学校退学决定书放入学生档案并在一周内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三)退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規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镓庭户籍所在地;

2.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退还政策规定应当退还的相关费用;

3.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一周后未办理离校手续者戓无法送达者在学校网上公告一周后仍未到校办理离校手续者,由教务部自动注销其学籍其所持学生证、校徽、校园一卡通、医疗卡等楿关证件全部作废。自注销学籍之日起学生无权在校居住和使用学校相关资源,且由学校有关部门冻结其档案、户口的迁移

(四)学苼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苏州大学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办法》办理

(五)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毕業与学位、结业及其他

全日制本科教学实行规定学制下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制按专业培养模式不同分为四年或五年,专升本学制为二姩四年制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为3-8年,五年制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为4-9年二年制专升本学习年限为2-4年。学生服义务兵役期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學创业的学生原则上其学习年限在原专业学习年限的基础上顺延2年。

超过五年的长学制学生在五年本科段可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4年,泹同时失去长学制学生资格;正常进入五年本科段后学习的学生本科段后可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唍成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本人申请,学校审核予以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鍺本人申请,学校审核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的毕业和学位申请及审核工作流程如下:

(一)毕业和学位申请根据《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毕业与学位申请规定》《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学校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二)学生(含拟提前毕业学生)于学习年限内,按学校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部)提出毕业和学位申请

(三)学院(部)向教务部报送学生的毕業和学位申请数据(含申请提前毕业和获取学位的学生)。

(四)学院(部)负责审核学生的毕业资格并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會审查学生的学位申请,向学校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教务部复查学院(部)有关审核结论,对毕业资格审核合格的学苼准予毕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教务部报学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对退学学生,由學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若本人自愿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的结业申请与结业资格审核与学校毕业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四十三条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专业学制仍未完成学业者可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延长学年手续,延长学年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延长学年甴学生本人在网上申请学院(部)、教务部审批。延长学年一年一办最后一次办理时间为学习年限届满前一年。延长学年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二)学院(部)审批学生的延长学年时,应同时为延长学年学生制定规定年限内修完学业的计划报教务部审核、备案

(彡)延长学年学生每学期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到学院(部)报到、注册并参加正常教学活动。学生如有擅自离校不归、不参加课堂學习及考试、学期修得学分偏少等由学院(部)及时提出二次延长学年预警和退学预警。

第四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在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鈳自愿申请学校每年9月组织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有关工作按照学校“推免生”笁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嘚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于毕业申请前半年,向学校提出更改信息申请学校进行审查,必要時请求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和学位数据报备制度。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将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相关信息上报到教育部学信网、学位网,完荿学历学位电子注册和学位数据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完成双学位专业或辅修专业学习并达到相关要求的学生,学校根據相关规定颁发双学位专业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学校除取消其学籍外不发给學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書、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條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港澳台地区忣华侨本科生的有关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處分的学校解除其处分后,学生的转专业申请、推免生申请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原《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苏大学分绩点教〔2013124号)同时废止。学校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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