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城管局住建局戴宏春

法定代表人:胡运全总经理。

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市运达物业公司)与被告戴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睿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6年7月24日合肥市运达物业公司與安徽恒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红皖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2012年1月12日、2013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红皖家园业主委员会与合肥市运达物业公司签订《合肥市红皖家园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各一份;2014年12月31日合肥市运达物业公司撤出红皖家园小区。上述协议约定由合肥市运達物业公司对红皖家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2012年始高层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邮箱,通知我司做相应处理

    提名苏文安同志任蜀山城管局经濟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提名宋云梅同志任区住建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

    提名郑同春同志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提名王磊同志任区统计局副局长;

    提名戴宏春同志任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

    提名胡燕同志任西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提名唐怀舟同志任区审计局副主任科员;

    提名陶宇同志任区统计局副主任科员;

    提名洪波同志任稻香村街道副主任科员;

    杨城同志蜀屾城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陶余利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桂林同志区投资促进中心副主任职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郑同春、王磊、胡燕同志所任职务实行试用期一年。

    有关职务任免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中共合肥市蜀山城管局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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